法律部落2019-07-04
1、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
2、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因此法律规定了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公共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什么是强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对此,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界分,对此概念的理解不同就导致了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比而言,韩国在其《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 作者认为“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其公众性,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必须是以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为范畴,不能单以一小部分人,一些团体或者某些组织的利益为标准。其次,这种利益必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公众的生活,以及其他相对个人利益而更加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发展需要的利益,在这项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中应当明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在不能判断是否因某种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给众多国民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利益时正当的。
三、物权法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
1、《物权法》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物权法》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性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2、《物权法》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是以《条例》为最高依据。因此在《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物权法》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