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落2019-07-03
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实施“增存挂钩”新机制用以规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现象以来,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规范随新机制的实施暴露出不少问题,对此,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针对“批而未供”土地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三点回复。法律部落今天将为大家梳理下,关于“增存挂钩”需要知道什么。
“增存挂钩”是什么?
2018年7月,面对全国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减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规模增加的情况,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增存挂钩”四剂良方
面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顽疾,《通知》给出了四剂"良方":
一是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市、县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并区分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是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要求及时调查认定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
l 对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l 依照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是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确认。要求对于失效的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地方逐级汇总上报,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准;相关土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依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闲置土地数据进行确认,并要求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等。
四是加强"增存挂钩"机制运行的监测监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将依照有关规定发出督察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批而未供”土地问题新规范
自“增存挂钩”新机制实施以来,批而未供土地虽然字面意思上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对此,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新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