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中的风险防控

法律部落2018-11-0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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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伟律师

天津罗约律师事务所

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可能用来进行投资,既可以出资设立企业,也可以对外投资,然而以知识产权投资的企业往往属于高风险行业,对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其他投资人都意味着较高的风险,只有在投资前注意到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并进行有意识的防范与控制,才能最终实现投资的预期目的。1、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清的法律风险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由于知识产权种类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差别,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2、知识产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A 权利无效 B 投资人无处分权 C 被质押 D 转让行为被撤销等3、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应重视以下问题A: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B: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C: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将导致投资的重大失利风险。4、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5、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就此,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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