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怎么判抚养权归属?

法律部落2018-11-0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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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田运律师

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吴某、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吴某某(11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由父亲吴某抚养。2016年3月以来,双方因探视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法官于2016年6月16日到吴某某就读的学校就抚养问题征求吴某某本人意见,吴某某表示想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次日,吴某以帮助吴某某治病的名义,带吴某某前往日本生活,未告知杨某及一审法院。二审中,吴某某本人向法官陈述,其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其父亲有时会出差,会委托朋友照顾其生活。吴某同时提交了吴某某在国内外身体检查病历材料,均未对吴某某患有疾病作出明确诊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杨某、吴某已离婚,吴某某由吴某直接抚养,但杨某仍是吴某某的监护人,吴某决定带吴某某到日本生活,对吴某某今后的生活环境及成长道路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吴某未尊重吴某某本人意愿,也未征求其另一监护人即杨某的意见,在审理期间无正当理由即将吴某某带去日本,对杨某与吴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人为造成阻断。考虑到杨某的职业、收入等因素,杨某具有抚养能力。遂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吴某某变更由原告杨某抚养;二、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吴某某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不适当履行监护权的直接抚养人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近年来,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帮助子女抚养小孩的比例大幅上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干涉下,80后、90后夫妇在离婚过程中,直接抚养的一方藏匿和抢小孩的情形日益突出。审判实践中,应从保护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抚养权出发,使藏匿和抢小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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