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因去珠海工作不能在单位交分房款,就委托在同一单位的嫂子,将自己的一张1.5万元的单位内部集资收据交给她并委托她来代交,2000年遇房改专制,但由于工作原因自己没有办理,2019年因卖房需要办理时,发现97年委托嫂子代交房款的事她并没有给代交,但1.5万元的集资款连同3000元的利息却被她取走,请问:我还能起诉吗?
其他|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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