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9 08:40
秦惠芳律师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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