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9-24 09:24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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