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12-04 16:38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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