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什么特征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什么特征

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5 09:06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要求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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