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3-17 22:04
刘容良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如果购房人是善意的话,且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房屋的话,是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要回房产的。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则上,夫妻处置共有财产,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进行处置尤其是重大处置。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私下出卖共同财产时,而购买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购买人有理由相信该出卖行为是夫妻共同的行为,且价格合理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购买人是无需返还的。但是,由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 ;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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