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03 16:47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因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正当理由不使用的证据,或者商标有使用的证据,如印记商标的商品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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