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0 18:52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具体可以参考最高检出具的《贪污犯罪意见办法》。
《贪污犯罪意见办法》第二条规定,股份登记转让或者实际转让的,应当按照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
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或实际受让的股份数额与分取红利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除了应当按照股份价值计算干股受贿数额之外,不能直接将全部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在红利中辨识出具有孳息性质的部分与具有独立贿赂性质的部分——根据公司年度利润与干股在公司股份所占比例分取的红利,该笔数额属于受贿孳息,不能计入犯罪数额;超出比例收取的“红利”,虽具红利之名,却有贿赂之实,不能混同于受贿孳息,应当与股份价值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