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8 02:44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邮政法》第25、59条规定了邮政及快递企业对于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进行验视,如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依此规定,快递企业寄出的货物,应当是经过其验视并且无表面瑕疵的。如果消费者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表面瑕疵,根据《邮政法》第47条,快递货物要求消费者签收,属给据邮件,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因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或者寄件人过错导致给据邮件损失的除外。若快递公司未按法律要求进行收寄验收引发损失,则不能要求消费者为快递公司的过失负责,不能拒绝赔偿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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