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4-14 09:25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受保护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的同居关系不认定为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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