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2 19:44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一)盗窃罪盗窃电量的鉴定是: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二)法律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三项的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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