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8 08:52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条: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比如,走私、贩卖毒品固然也能带来利益,但该利益已被刑法禁止。非法利益是当然的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是从目的利益是否合法的角度而言的,故“非法利益”又可称做“非法目的利益”。从利益的非法性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的角度看,非法目的利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对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法的利益,比如走私、贩卖毒品等,这种利益的非法性是绝对的。
第二种是对特定主体不具备某种获得利益的条件时获得的利益,利益的表现是能使财富积极地增加。比如某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但获得上市融资的资格,这种资格所代表的利益自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该公司而言就是“非法利益”。
第三种是特定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非法得到减免,利益表现为通过消极减少付出而使财富间接地增加。例如,纳税人获得不合法地减免税款。后两种利益的非法性是对特事实上人员而言,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特定场合变为非法。之所以要将后两种情况也纳入“非法目的利益”,就是因为对行为人而言,绝对非法与相对非法的后果是一样的,故应相同对待。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