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08 23:35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贩卖海洛因、可卡因或冰毒五十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杜冷丁250克以上、摇头丸500克以上、鸦片或K粉一千克以上,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 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 脂十千克、大麻 叶及大麻 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 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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