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26 16:48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1。报请复核的报告。 2。第一、二审裁判文书。 3。死刑案件综合报告。 4。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5。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6。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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