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01 23:36
徐范霁律师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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