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5-01 16:48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老职工不入股,劳动合同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未经与职工协商,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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