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4 16:17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有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二)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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