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1 23:46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