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有何特点
挪用资金罪有何特点

来源:法律部落2019-08-31 11:01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一、挪用资金罪特点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具体侵犯的只能是单位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侵犯处分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但准备日后归还。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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