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2 13:52
林佳楠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被擅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第三者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不仅知情,而且其接受的财产也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其以善意取得主张不予返还,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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