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08 11:53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微信聊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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