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23 19:32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无责任能力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
1、否定说,此说认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不能实行防卫。其理由主要是: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同义语,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或过错的,不能称之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和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无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2、肯定说,此说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其主要理由是:不法侵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严重损害;就属于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同样具有不法性质,因而可以对之实行正当防卫。
1] 根据《刑法》 [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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