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4-28 11:30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都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是其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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