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6 09:12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而向其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这种方式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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