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31 17:25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役权最长期限不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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