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24 21:18
贾晶晶律师
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排污单位直接向允许水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黄河流域(陕西段)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黄河流域(陕西段)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由相关标准另行规定。本标准无特殊说明以及未涉及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
行。 ;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黄河流域(陕西段)
指陕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
2。2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县、镇(乡)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处理规模≥1000m3/d的污水处理单位。
2。3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在工业集聚区内通过纳污管道收集污水为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单位。
2。4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1自2019年8月1日起,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表1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有关要
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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