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9 06:13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应视为员工符合试用条件而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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