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5-20 14:52
彭文昌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早产未书面请假遭解雇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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