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8 18:07
蒋巍巍律师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一)向纪委交代能够认定为自首。
1、犯罪的事实并没有被办案机安所掌握,或者虽然并没有被掌握但是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办案期间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
2、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是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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