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来源:法律部落2019-12-23 13:43

邸建凯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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