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来源:法律部落2019-12-23 13:43

邸建凯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查看全部

还未解决问题?马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1879今日律师解答 43067

推荐律师
查看更多
相关推荐
16岁杀人怎么判刑 2020-07-08 18:28
赌博游戏厅定罪的条件 2020-06-22 18:17
初次贩毒取保后可以判缓刑吗 2020-07-09 14:58
查看更多

首页找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咨询

copyright 2019 boolaw.com 京ICP备14008712号

如何关注公众号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