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10-10 09:08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此不能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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