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减税多少
个税调整减税多少

来源:法律部落2019-05-19 18:48

韩建国律师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这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也将开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独生子女费;(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0)保险赔款、抚恤金;(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16)按照我国有关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7)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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