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2 17:40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在新罪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2款、第66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