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22 16:16
马慧律师
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
应向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在我国,通过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被监禁,另一方想起诉离婚的,应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在被告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性措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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