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3 05:30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川财综[2016]1号文件和《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泸市财综[2016]22号)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1。6%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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