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6-07 17:04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六个:
1、必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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