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0 10:02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如果不是对国有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么不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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