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5 08:45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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