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2 07:30
蒋巍巍律师
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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