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7 11:38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的构成贪污罪,说明本罪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与其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场合所接爱的礼物,有义务如实申报并依规定如实交公,但却没有积极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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