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

来源:法律部落2020-09-28 16:59

陈海琦律师

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采取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三机关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最长可以达到18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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