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9-06 16:16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不给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的,可以向当地的人社局进行投诉。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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