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12 16:17
林佳楠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房屋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平均分配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一方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房屋从产权上即属于登记一方。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由于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所以还贷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直接微信搜索公众号法律部落或falvbuluo;
保存二维码图片至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从相册选取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关注之后
您可以查看更多律师信息
免费咨询并查看律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