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6-25 13:50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犯罪预备一般来说都是在犯罪着手实施之前,进行相应的案件准备工作,以达成最后的犯罪目的来进行制造条件,如果说危险犯也能够达成这样的条件的话,那么也可以是属于的犯罪预备情况。
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危险犯犯罪形态理论中相对简单。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这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继续发展就会成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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