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21 12:19
黄浩律师
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 赌具和赌资;(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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