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3-12 06:50
贾晶晶律师
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890
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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